1、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粉煤灰、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简称粉煤灰水泥),代号P. F。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水泥中粉煤灰掺量按质量百分比计为20 % ~ 40 % 。
3、4 材料要求4.1 石膏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4、工业副产石膏: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
5、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必须经过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6、4.2 粒化高炉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粉煤灰符合GB/T203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GB/T2847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符合GB/T1596的粉煤灰。
7、4.3 石灰石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 .5 % 。
8、4.4 窖灰应符合JC/T 742的规定4.5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1 %,助磨剂须符合JC/T667的规定。
9、5 强度等级矿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强度等级分为32 .5、32 .5R、42 .5、42 .5R、52. 5、52. 5R。
10、6 技术要求6.1 氧化镁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5.0 %。
11、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 0 %。
12、注: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为5.0%~6.0% 时,如矿渣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量大于40 %或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中混合材料掺加量大于30 %,制成的水泥可不做压蒸试验。
13、6.2 三氧化硫矿渣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4.0%;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14、6.3细度80 UM 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15、6.4 凝结时间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16、6.5 安定性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17、6.6 强度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18、 GB1344——1999 MPa强度等级 抗 压 强 度 抗 折 强 度 3 天 2 8天 3天 2 8天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2.5 3.5 5.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2.5 4.0 6.5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52.5 4.5 7.06.7 碱水泥中的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
19、若使用活性骨料要限制水泥中的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20、7 试验方法7.1 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按GB/T176进行7.2细度按GB/T1345进行。
21、7.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T1346进行。
22、7.4 压蒸安定性按GB/T750进行7.5 强度按GB/T17671进行。
23、但火山灰水泥进行胶砂强度检验的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
24、当流动小于180mm时,,须以0. 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25、胶砂流动度试验,除胶砂制备按GB/T17671外,操作方法按GB/T2419进行。
26、8 检验规则8.1 编号及取样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27、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28、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29、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60万t 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 t为一编号;30万t以上至60万t以下 ,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10万t以上至30t万,不得超过400t 为一编号;10t万能胶以下,不超过200t 为一编号。
30、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
31、当散装水泥运载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3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3、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34、8.2 出厂水泥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8.3废品与不合格8.3.1废品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5、8.3.2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36、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37、8. 4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混合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窖或立窖生产。
38、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种试验结果。
39、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40、8. 5 交货与验收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41、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42、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43、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44、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45、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6、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47、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凝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8、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9. 1包装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准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
49、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50、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
51、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矿渣水泥还应标上“掺火山灰”的字样。
52、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
53、矿渣水泥的印刷采用绿色;火山灰和粉煤灰水泥采用黑色。
54、散装运载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卡片。
55、9.3运输与贮存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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